根據民法第736條,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善良風俗,一般情況下,在車禍事故中的當事人可以選擇達成和解協議,並約定雙方互退一步,這樣可以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,避免浪費時間和精力在法院訴訟,同時還有助於節省司法資源。
車禍「和解」處理流程主要可以分為兩個方向,其一是私下和解,其二是透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/和解,若是調解不成立,
可進行後續鑑定及二次調解事宜:
①車禍鑑定 → ② 理賠協商(醫療費用、財損、工作損失、看護費用、因車禍造成之生活所必需、精神賠償)→ ③ 第二調和解/訴訟
訴訟主要分為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,若是和解談判破局,
則會進行起訴。
不過起訴時間要特別注意:
① 刑事訴訟:訴訟 → 車禍事故滿六個月內需提出刑事訴訟 → 偵查庭 → 刑事附帶民事庭
② 民事訴訟:訴訟 →車禍事故滿二年內需提出民事訴訟 → 刑事附帶民事庭
針對肇事者之肇事行為,造成體傷、死亡,構成過失傷害、過失致死罪等提出訴訟。
針對肇事者不當肇事行為時,所必須擔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。
如醫療費用、財損、工作損失、看護費用、因車禍造成之生活所必需、精神賠償等來提出訴訟。
車禍和解時,分為財損與體傷的賠償,財損顧名思義就是車體維修、車禍造成之財產損失,例如眼鏡、手機等。
而體傷則有醫療相關費用、工作損失、看護費用、精神慰撫金、勞動力減損賠償等。
財損求償,民法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,維修材料因為是屬於舊品換新品,需要計算折舊,不過其中的維修工資沒有這個問題,所以不需計算折舊,另外若損害情況嚴重或無法修復則可要求以金錢賠付。
體傷求償,建議向對方所提出請求項目,皆需附上佐證資料,例如,醫師診斷書內容載明施行何種手術及治療經過、需使用哪些自費項目、休養幾個月、是否需人看護等,以此作為請求根據。
和解書通常寫得越清楚越好,需要敘述車禍的整體內容、明確賠償事項、項目費用、和解條件以及當事人雙方簽章、身分證字號、地址,最重要的是要注意是否有註明拋棄「民、刑事訴訟權利」相關條款及寫明「賠償金額是否包含強制險」。
林先生騎乘機車,行經路口左轉時,突遭對向一輛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重機車撞擊。
對方駕駛,對於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》結果不服,申請車禍鑑定。
詢問林先生車禍發生過程,將當事人口述與現場圖、現場照,進行比對彙整後,陪同至車禍發生現場勘查,了解其路權歸屬後,陪同出席車鑑會並輔導撰寫鑑定意見書內容。
對方駕駛普通重型機車,並非大型重機,該路段重機車需二段式待轉,但對方無待轉橫越道路,導致我方駕駛即便已經急煞,仍對方遭撞擊車身,我方基於信賴原則,已盡注意義務,自認無須擔負過失責任。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9 條第2項第1款,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,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,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。
對方為完全肇事因素,我方無肇事因素。
對方為支道車為讓幹道車先行,為肇事主因,雙方對肇責無異議。
我方駕駛人為自營作業者,工作是整復師,平均月所得為七萬元,無薪資證明,此次醫師醫囑為休養六個月,但理賠人員表示無薪資證明,無法認列工作損失。
(1)向理賠人員提出討論,是否可以「行政院主計總處薪資及生產力統計資料查詢系統」,最近一年該行業平均薪資及營業登記證明文件,做為工作損失認列依據。
(2)車輛損壞維修費用達扣除折舊後數額四分之三以上,以全損計算。
(3)和解內容包含強制險醫療費,不包含失能給付。
(1)民法196條: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。
(2)民法213條: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回復他方損害
發生前之原狀。
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,自損害發生時起,加給利息。
第一項情形,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狀。
(3)民法215條: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,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。
(4)第184條: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(5)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7號判決。
雙方合意,新台幣68萬元整和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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